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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确立教师专业发展新“标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年 05月 19日 浏览: 打印
南京市新修订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近日出台。修订后的《条件》将凸显重师德、重能力、重绩效三大导向功能,为“十一五”期间该市教师专业发展确立了新的“标杆”。

  《条件》规定,申报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在任现职期间违反有关教师职业道德,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资格。例如,对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从事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的;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以上方可申报。

  对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同时,《条件》将约束性要求与鼓励性要求相结合。比如,在把市教育局提出的师德建设“三要八不准”中的有关“底线要求”,与职评条件实行刚性“挂钩”的同时,也提出“学校德育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的新要求,体现了对教师师德的关注。

  和过去相比,修订后的《条件》在考核“师能”及“业绩”方面呈现三个亮点:一是新增“能承担选修课或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能独立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案例”等要求,以积极引导教师不断提高实施新课改和素质教育的实践能力。二是更加注重教师日常的教育教学实绩,比如对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就明确提出必须“教学成绩显著”,要求其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三是首次强调“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近2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并且正式将教育教学案例作为一种教育教学成果形式予以认定。

  对农村教师,《条件》还作出倾斜性规定。比如,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研科研论文级别与城区教师分开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可优先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等。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6年5月18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