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English

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年 02月 14日 浏览: 打印

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完成校园网建设的中小学校以及使用和维护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规划、标准及政策;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工作,并建立网络安全通报巡查制度。
第二章 区县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区县教委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园网的宏观规划、指导、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教育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教委应依据相关规定,本着“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区域网络建设,确保区县区域网络覆盖到每一所学校,并以每校不低于10M的链路带宽与北京教育信息网相连通。
第六条 各区县教委负责制定本区县中小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统筹考虑校园网日常运行、安全管理、教育教学应用及网络升级改造等事项,保障网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各区县教委要建立校园网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区县教育信息中心应定期组织各学校网络管理人员开展交流、培训。
第八条 区县教育信息中心对学校和接入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其他相关单位发布和浏览的信息以及流量进行监测,有权对不正当使用网络资源的现象进行制止和追查,并上报区县教委。
第三章 学校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长是校园网络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成立由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网络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校园网络应用和发展,制定校园网日常运行、使用、维护和资产管理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 各学校须成立校园网络管理部门,并指派具有北京市校园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落实本校校园网管理制度,制定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对师生上网技能的培训等。
第十一条 各学校须明确网络信息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学校网站不得违规转播、链接、集成境外电视、视听节目的网站,不得链接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等。校园网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等。加强校园BBS论坛等互动板块的管理,学校如有论坛需向该区县教委备案,有专人进行论坛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出现违法、色情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校园网建设和应用要使用正版软件,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授权,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十三条 校园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提倡中小学校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各学校和单位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校园网络设备安全运行。应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封堵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安全漏洞,更新防病毒软件,对重要数据定期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网络存储等设备,防止黑客盗用校园网设备发布不良信息、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网络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值班(可以是非技术人员,但网管人员手机应24小时开机,随时待命)。严禁校园网络管理人员私自出租服务器空间的行为。为保证安全,学校服务器应托管于北京教育信息网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托管在外网上,学校需向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报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应认真监测网络运行状况,有权对不正当使用网络资源的现象及时进行制止和追查,并上报学校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全校计算机的使用安全情况的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学校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责成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各校要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教育活动,提倡师生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活动;要加强师生上网的账号和IP地址的管理,用户在申请联入校园网时必须实名注册;对师生上网进行登记,上网日志应进行备份,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设备条件不足的学校由区县统一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各区县、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信息化工作经费,确保校园网建设、日常运行、使用和维护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测算网络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在职称评定、待遇等方面予以考虑。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络因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县教委应处以相应的批评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关于校园网网络技术性要求,请参见《北京教育信息网网络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2008〕11号
各区县教委:
《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8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校园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确保中小学校园网正常、安全运转,保障中小学校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