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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文字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年 07月 18日 浏览: 打印

教育部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文字实录)


2006-07-07


  时  间:7月7日8点30分


  地  点:教育部


  主 持 人:孙霄兵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


  内  容: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


  出席专家:侯晓娟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


       郑富芝 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


       杨 进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张 文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等


  举办单位: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基础教育司


  [孙霄兵]:大家早上好。现在开始开会。今天上午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基础教育司,两个司局共同在这里召开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专家座谈会。昨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了座谈会,今天我们开的是专家座谈会。今天出席座谈会的有很多专家,这些专家有来自教育行政部门,长期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具有工作实践经验的专家,也有在学校里,对于义务教育进行专门研究的专家,也有来自于从事一线实践工作的有关专家。今天特别是有许多媒体非常关注我们这个座谈会,前来参加会议并采访。我们今天会议的有关内容,将会被报道,同时进行网上直播,希望大家珍视这样一个机会。[08:46]


  [孙霄兵]:我们今天的会议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进行专家的发言。我们专家排了一个名单,原则上按照名单的顺序进行发言。每个人发言不要超过10分钟。第二个议程就是到11点专家发完言以后,我们的媒体和专家之间、专家和专家之间可以进行一个互动的交流。大家有什么问题,针对我们会上有些专家可以提出来,这是今天会议的议程。[08:49]


  [孙霄兵]:作为会议的主持者,我首先简单的作一个发言。这次《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从工作层面我们都讲了一些,也都有所报道。今天我想讲一个突出的问题,《义务教育法》最突出的立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我想这样的一个理念,体现在三个方面:[08:52]


  [孙霄兵]:第一个方面就是《义务教育法》通过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认我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我想这是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在内容当中,法律的各章有关规定当中,特别是针对学生这一章比较系统的确认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不同的少年和儿童当中,哪怕在弱势群体当中都进行了特别规定。我觉得确认权利这部分在法律里体现得非常清楚。[08:53]


  [孙霄兵]:第二个方面就是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明确权利。这个“权利”在我们义务教育的活动中是要得到发展的。接受权利是要受到质量上的保证,如果我们过去的《义务教育法》主要是在权利的普及上做出很多的规定和相关的工作,今后我们在新的历史阶段,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主要要发展我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要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因此,在法律里规定了儿童和少年要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要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还规定了他们在学校里面进行文化娱乐等等。这样一些都表明了我国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在法律里面不仅要确认,而且要发展。[08:54]


  [孙霄兵]:第三方面,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得到保障。这样一些权利的明确和发展,如果得不到保障,这个权利的实现将是一句空话,因此法律里从多个方面规定权利的保障。我们规定了学校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教师对于学生的教育、培养的责任,也规定了国家在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这样的话,使我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体现在整个的《义务教育法》制定过程当中,从我们的篇章结构来看也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来进行的。最开始提出来的就是学生,然后学生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在明确以后,就要按照权利的确认,发展和保障来展开整个立法的体系,因此第三章规定了学校部分,学生要有一个地方进行学习,这就要到学校里面进行学习。[08:56]


  [孙霄兵]:在学校活动当中主体就是教师,规定了教师的相应的活动,相应的职责。教师的主要活动就是要进行教育教学职责,规定了教育教学职责方面的内容,然后规定了经费保障方面的内容。我想这样的立法理念和思想贯穿在整个立法整体当中,使我们这部法律不仅有实施的价值,有工作的价值,而且在法理上有重要理念的指导,所以把工作层面上升到崇高的理念,这样的话,新制定的一部《义务教育法》是突出了我们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保障权利这样的理念,将会在今后义务教育实施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会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也算是我的开场白,今天我简单的讲这些。下面开始发言。[08:56]


  [宋乃庆]:新的《义务教育法》修改颁布以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法律效益,确确实实体现出几大特征。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特别是对高校教师工作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09:11]


  [宋乃庆]:第一、《义务教育法》在我们国家从法律的形式上首先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实际上在1985年国家就提出来了,从国家教育部一直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文件,从法律形式来表示实施素质教育,但这一次真正实施素质教育,现在实施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教师自身素质问题。这一次提出素质教育,对我们高等院校来讲,从师范院校到高校也在进行教师教育,逐步建立一些新的任务,要求我们培养大学生在今后,作为未来的人民教师要有一种高素质,这样才能够承担中、小学的素质教育。从思想素质到专业素质,最后到适应素质教育。[09:12]


  [宋乃庆]:第二、新的《义务教育法》或者称为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非常强调“公平、均衡”。这体现了现代的教育理念。而均衡是我们今后《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新方向,我们主张鼓励城市学校的老师和高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去工作。另外规定这是城乡教师的一种交流。学校最近几年在教育部倡导下,正在积极的组织大学里老师到农村去支教,一个是教育部组织的,而且都是到一线去,到农村地方去。另外一个方面是我们自己组织的,把我们年轻的教师派到农村地区学校去支教,这对我们大学生、年轻的教师也是一种锻炼。我们的学校最近几年,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我们组织大学生到农村支教,把农村的老师替换出来进行培训。这就是《义务教育法》新颁布以后的实施,就是更好的结合我们现在需要开展的工作,如何更好的组织大学的老师为农村教育服务,组织我们的大学生为农村教育服务,同时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去工作。[09:12]


  [宋乃庆]:最近两年,整个就业的形势比较紧张,高校就业率明显下降,但是真正到农村,到一线全工作的大学生还是很缺少。所以如何在大学里在一开始就培养我们大学生到农村、到基层服务的思想,对我们高校现在进行教师教育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09:12]


  [宋乃庆]:第三、我感觉到在实施《义务教育法》当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困难,包括今后政府提到的一些比较大的问题,比如经费的问题。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的职责。经费应该由政府支付,但是政府之中还有一级县级政府,这就涉及到能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国家一级的问题,省一级的问题,如果再往下面走,就会有一定的问题。如何保证、如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09:13]


  [侯晓娟]:我想重点谈谈这次制定《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这一章。长期以来经费短缺是制约义务教育的重要因素,关键是没有建立起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经费投入责任不清,因此这次在《义务教育法》修订时,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解决,几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特别是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对这一问题都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09:14]


  [侯晓娟]: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来基本解决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并将《通知》的主要精神上升为法律,为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的创新,是国家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一个根本体现。为促进义务教育持续、稳定的发展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我自己体会,经费保障这一章有以下几个特点:[09:14]


  [侯晓娟]:第一、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是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保障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09:14]


  [侯晓娟]:第二、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这个内容一个是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来承担。第二,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来讲,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第三、就是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这是保障机制的基本内容的三个主要点。[09:15]


  [侯晓娟]:第三、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从法律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机会。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我感觉这是一个以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一个体现。[09:15]


  [侯晓娟]:第四、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体现了党中央的“三农”政策和民族政策的精神,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措施。[09:15]


  [侯晓娟]:第五、保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经费。要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就要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积极作用。我觉得政府不但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平等入学机会,还要提供一个平等的学习条件。这样才能够使适龄儿童将来在社会发展当中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而目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还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首先要在县域内逐步实现均衡发展,因此实现均衡发展是县级政府的重要职责。[09:16]


  [侯晓娟]:第六、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义务教育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制度,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议,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和使用,防止对挪用和浪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也起到相应作用。我觉得应该发挥监督的作用,使我们共同把义务教育这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09:21]


  [侯晓娟]:2006年3月下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四个调研组,分赴湖南、福建、贵州和四川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来到各省、市、县政府对落实这个通知非常重视,在统一认识上都成立了以政府主要同志为组长的小组。省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的经费,并且及时将2006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全部下达到市,要求县级政府在春季开学前拨付到农村的中小学。[09:21]


  [侯晓娟]:我们看到新的机制刚刚开始实施取得了一个初步成效,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感觉到有一些问题存在。这个问题主要是这样:[09:21]


  [侯晓娟]:第一、学校的实际收入减少。为什么会这样?学校减少乱收费,但是财政投入没有带来实质性增长。根据《通知》的要求在实行新机制的同时,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因此学校除了财政拨款外,不会再有其他收入。第二个原因目前学校的供应经费保障水平过低,按照的《通知》的规定,中央2009年将出台义务教育阶段,2010年全部落实到位。而目在2005年秋季颁布的标准现在实行是这样的一个标准。所以学校目前运转比较困难。[09:22]


  [侯晓娟]:第二、教师的补贴得不到落实。我们发现现在国家的拨款多了,但是教师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这是因为2001年起,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的只是中、小学国家标准的部分。现在新的机制实行以后,学校不能再收费,而财政拨款是明确不能用于以教师的福利,所以农村中小学以前那种发放津贴的渠道被切断,所以教师每月收入减少100—500元。[09:23]


  [侯晓娟]:第三、“普九”欠债问题目前还存在。这种欠债当时是因政策性改变所造成的。主要是税费改革以后取消了教育费附加,所以当时欠债以后就没有还债的渠道。这种欠债,从全国人大、教科文角度来考虑,因为是政府性造成的,所以各级政府应该想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新的机制实行以后,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我今天谈的重点就是经费的问题和通知落实的情况。我们感觉从目前情况来看,通知的落实才刚刚开始,真正的实行完全公平、公正、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应该说离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小距离,所以我们感觉各级政府在落实这部法律还有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所以我们感觉法律的落实任重道远。谢谢。[09:23]


  [罗洁]:谈到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思路。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中的新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在我们首都教育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干部教师自觉学习法律规定,联系实际,讨论相关精神,受到极大的鼓舞。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这次修订时间短、涉及问题多、立法难度大,党和国家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来抓,把完善义务教育制度作为根本保障来抓,下大决心解决突出矛盾,下大力气推动工作实践,下大工夫提高立法水平,使得这次修订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克服困难,完成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协调。[09:27]


  [罗洁]: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体现了立法者对义务教育重大问题的正确把握,此次修订不仅对《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的基础之上,对义务教育的制度和发展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和定位。立法者对于建立义务教育免费制,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责任等重大问题开展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对形势进行了特别的分析和判断,提出了富有前瞻性、现实性的思路,做出了符合实际的重大制度安排。[09:28]


  [罗洁]: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义务教育的期望和需求,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的发展寄于厚望,对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高度关注,这次修订充分考虑了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做出了切合实际的相应规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指导下,在教育部的指导和关心下,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义务教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又提出了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依法实现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2002年,我市对十个远郊区县家庭子女和城市低保子女实行了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的政策。[09:28]


  [罗洁]:今年秋季我们还将进一步在农村地区免除义务教育教科书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们先后实施了义务教育的三期工程,基础薄弱校建设工程、初中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建设工程。建立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和城乡区县对口支援的政策,切实提高农村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稳步推进课程教材制度,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制定了新的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推行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现代化,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了学生每11人一台计算机,残疾儿童、流动人员子女等困难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中70%在公办学校就读,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不断规范义务教育的学校办学行为。[09:29]


  [罗洁]:当前促进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均衡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的方向,做好首都的义务教育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目前,北京市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生120万人,其中流动人口子女约40万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市义务教育发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差距。例如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全民实施素质教育仍然任重道远,义务教育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于择校、收费、减负等问题反映强烈。学校办学困难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得到解决。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影响了义务教育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从这些层面入手,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为我们解决好这些问题明确了方向和思路,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和强大的法律保障。[09:29]


  [罗洁]:北京市将在建立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探索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流动机制,规范体制改革学校办学行为,和全面治理整顿未经批准的自办学校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百姓对义务教育的满意程度。北京教育系统将积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用法律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我们要协调相关部门加以制订实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为核心,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法》各项工作。我们要加强教育督导,加大对实施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的检查督导力度,要加快地方立法进程,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研修改,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我们相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必将对,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重大作用,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在教育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依法支教育,使首都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09:30]


  [孙霄兵]:下面请河北省教育厅韩清林副厅长发言。[09:41]


  [韩清林]:感谢教育部领导给我们这次机会。《义务教育法》颁布可以说是我们教育界的一件大事。通过学习,我感觉到《义务教育法》有许多重大的举措。在结构保障体制、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举措。对我们整个义务教育未来发展影响最大的最核心的问题,我感觉到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对义务教育做出了法律规定。首先我感觉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确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向。《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本质上是公平的教育,是平等教育,而且义务教育平等是整个社会平等的基础。如果没有素质的平等,不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和平等根本不可能保障。所以这些是保证一个国家的平等、民主,一个最根本的环节。[09:42]


  [韩清林]:在这次义务教育立法过程中,把义务教育作为一个基本的理念来提出,关系当前义务教育的发展,也关系到未来义务教育发展的方向问题,一些指导思想的问题。从《义务教育法》规定来看,它指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些重点和难点。从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县级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和一些教育群体的,特别是薄弱群体、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均衡发展。从这几个方面都涵盖。特别是解决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以及贫困家庭和一些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问题。我觉得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保证全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原则;指出了重点和难点。为今后一个时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问题提出来了。[09:43]


  [韩清林]:第二个、《义务教育法》不仅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原则,而且制定了一系列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从五个方面的措施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09:43]


  [韩清林]:第一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必须要确保这些条件。[09:44]


  [韩清林]:第二在经费投入机制上制定了确保义务均衡发展的保障措施。在确保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均衡配置,义务教育经费的均衡配置方面做出一系列规定,国家明确规定,制订全国统一的公益性保障。确保一些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义务教育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再一个国家对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方面,从中央和省两级要确保投入。[09:44]


  [韩清林]:第三个方面在政策措施上,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的配置上来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法》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在本行政区域内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培训等交流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还明确提出了要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城市教师对农村的支教。从人力资源的配置上来看,对均衡发展方面也提出条件。[09:44]


  [韩清林]:第四个方面《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要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实行督导、监督,并且向社会公布,这从宏观上保证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09:44]


  [韩清林]:第五个方面国家明确的提出组织和鼓励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义务教育。上述五个方面重大的政策措施,有力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09:45]


  [韩清林]:第三个方面我感觉到这次《义务教育法》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制定了违反义务教育法均衡发展原则要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53条。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种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57条第二款对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这样来看,已经建立了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对我们当前和今后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保障。[09:45]


  [孙霄兵]:下面请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同志。[09:45]


  [胡平平]:经过多年的企盼《义务教育法》终于出台了。这部法律出台以后,我们非常欣喜的看到《义务教育法》的整篇从法律的形式、对理念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从操作的层面上明确的解决了从2000年以来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09:46]


  [胡平平]:拿安徽省来说,我们已经组织、学习了多次,在短短的几天内就组织了多个层面的学习和讨论。讨论下来的结果大家都认为,这是从法律层面上对义务教育的定位、是发展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是一个继2001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40条决定以来的重大法律性的文件,也是一个纲领性的法律,对今后义务教育发展是一个纲领性的法律。它将影响着我们今后若干年,我们21世纪之初的整个国家的义务教育发展。[09:46]


  [胡平平]:从理念上来说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过去我们讲的义务教育并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我们的农民、我们的市民、群众还承担着很多的责任、承担着很多的负担。而现在,这部《义务教育法》从法律的层面上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另外这部法律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公平、公正,体现了面向人人的平民教育。[09:46]


  [胡平平]:刚刚大家讲了很多,法律条文每条都非常明确,从保障机制到各级政府的职责,从均衡发展到合理配置资源,这些理念已经非常清晰了。针对我们现在的现实问题效果也非常的明显。比如说,投入保障机制。从2000年税费改革以来,这笔钱到底谁来投?过去靠教育集资,农村的教育附加,现在这部分没有了,到底由谁来付?以县为主管理,能不能等于以县为管理的投入?从安徽省这个中部省份来看,我们85%—90%的县都没有办法保自己,大部分都靠转移资金,你让它来保,它怎么保?无法保证。这次非常明显。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管理,然后是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我觉得在法律上已经把它非常明晰的提出,其中有一条,就是在过去的文件里,没有明确的,那就是省级政府的职责,从财政的收入情况来看,中央财政是占大头,省级政府仅次于中央财政,它好于市级和县级财政,这一次明确的提出了省级政府统筹规划,所以它的责任就跑不掉了。[09:47]


  [胡平平]:过去我们经常在下面,老是有的往上推,有的往下推,各级政府都希望自己拿少一点,上面拿多一点,自己的责任在哪里?不是很明确。这一次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了省级政府的职责,要统筹规划。我觉得非常好,是解决了我们当前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另外在管理体制上,我觉得也同我们当前实际操作层面解决问题。虽然提出“以县为主”的管理,到底怎么进行“以县为主”管理?县、乡、村、校职责是什么?在县这个层面的横下,人、事又是怎么样的权利和职责。这又涉及到高于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涉及到县级政府、组织会和学校,在这部法律里,有两个地方已经非常明显。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聘任,在教师的培训和教师的流动、资源配置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配置,做到县域内的均衡,这就把人、事的关系说得非常清楚。[09:48]


  [胡平平]:过去虽然说国务院有文件,但是下面还总在打架,这次上升到法律层面,给他定下了,我觉得职责就非常明确了。包括财政管理体制,有一句话是非常清楚,是预算单位。过去总是讲预算单位,但是总是混在一块。重点校怎么办?重点班怎么办?改名换姓的特长班又怎么办?这都是问题。我们省通过讨论下来,一律不办重点校、一律不办重点班,但是特色需要保留,特色不能够拉平。特色、特长靠我们的义务教育阶段的综合实践活动课和活动课去体现,而不是单独的编在一块,用好的老师和好的资源对它特殊配置。再比如说,公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改制。而且不能以各种名义来改制。针对现在的很多现实问题怎么办?名牌学校利用收取的学生经费和银行的贷款所办的民办体制学校(国有资产),应该怎么做?股份制的义务教育阶段有公办的资产在里面的,或者国有资产在里面的股份制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这个政策该怎么调整?我觉得对于这样的现实问题,我们通过学习,通过对这部法律的进一步深入理解,我们将会在教育部的领导下,不断明细我们内部办学规则。[09:52]


  [胡平平]:所以我们对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欢欣鼓舞的,讨论这部法律时,对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来说,如果问题不解决,这部法没有修改的必要,现在这个问题解决了,现在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所以我们非常感谢。但是这里面我们觉得还有几个问题要解决。一个《义务教育法》不仅仅是对教育部门的,也不仅仅是教育系统内部的,是根据政府的职责,因此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特别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我们各级政府的头头脑脑的思想当中去。[09:53]


  [胡平平]:我举一个例子,今年的元月到5月我们和党委部门的组织部和教育督导团和教育厅开展了对所有的“县一级的教育督导考核”,我们考核的重点是两个。一个是教育投入。一个是管理体制。结果考试下来以后,并和县委书记谈了,有些县委书记都搞不清“法定增长”是哪三个法定增长。他把教育附加税收上来以后,有的用来发工资,有的用来搞建设,他搞不的清“法定增长”和“教育附加”应该是干什么用的,该怎么增长,用来干什么。结果我们在调查过程当中就是宣传。由于党委的支持和他的帽子挂钩,所以他一听就说,“我过去不知道,学习的不够,所以我会马上改正。”一天之内就能把欠我们一千多万的教育附加打到帐户。[09:54]


  [胡平平]:第二个意见我认为在这部法律当中已经对义务教育的督导体制在总则里讲了三句话。我觉得讲得非常到位。他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督导的地位,而且也明确了它要公布的主要内容。但是我觉得还不够,因此,建议全国人大要尽快的草拟《督导条例》,我为什么讲督导这么重要呢?因为安徽省就这么一次督导就回来几个亿,根据这部法律,我们已经看到后面了,不落实怎么办?哪一级政府处理?他不落实谁去查?他同级的教育部门敢告他同级的党委和政府吗?不敢!因此必须有监督和督导跟上去。现在银行有银监会,保险有保监会,证券有证监会,都分开了,都有这么一个监督机构,我觉得在这部法律中,需要后面有一些补充,需要我们教育督导条例跟上去。[09:58]


  [胡平平]:第三个意见、保障机制建立最后的完善达到国家的统一标准。现在小学每年300,初中每年500,到2010年才能全部完成,我觉得时间太慢了。我们从2001年—2006年有一部法律都出台了,而这个机制还要五年完成,而且300、500这样的标准,五年以后是什么标准?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安徽省有两个县和西部一样进行了保障体制的实验。就是国家和省里把经费包下来,不再收学杂费,实施下来的情况和纲要的情况一样。这样的好事应该是做的很好,如果结果做下来以后,对学校的运营还不如以前,我觉得这是好事情没做好。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能够督促财政部门把保障机制的经济标准时间表稍微提前。发改委就改了。因为我当时在全国人大开会时提出。[09:59]


  [胡平平]:还有一个中、小学电费问题。以前中小学的户口就按哪个地方最高就按哪个区域走,现在都改了,全国中小学都按照居民用电。从安徽来讲,均衡发展现在做的力度非常大,安徽铜陵已经没有“择校”问题,最近安徽省委召开办公会,出台相关文件,三年之内,安徽所有大、中城市必须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均衡,解决择校问题,合肥市、芜湖市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今年9月开始,芜湖市三个改制学校今年秋季一律停止招生。每个城市搞每个城市的均衡发展焦点,合肥市是省会城市,主要的焦点就是示范高中借读生的问题,所谓的借读就是把票子、条子送到。我们和市纪委共同出台文件,谁要收条子、收票子一律就地免职。老百姓欢欣鼓舞,因为扩大以后,优质资源扩大了35%,过去是搞条子,现在采取了很多措施。我们感觉到均衡发展也好,投入也好,监督也好,只要党委重视,只要上升到政治问题,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谢谢大家。[10:00]


  [孙霄兵]:下面请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发言。[10:00]


  [劳凯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出台,应该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全文大概18条,不分章节,而且最大的一个缺点是出现了责任的空白,规定了这么多的行为规范;规定了这么多的要求,最后没有把责任规定,所以这样的法律必然会大大折扣。我们现在看到的新版本,确实有了很大的发展。[10:01]


  [劳凯声]:我觉得从义务教育本身的发展来说,修订《义务教育法》,出台新的法律,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一件事情。特别在最近一些年,无论我国是在大的宏观的社会发展环境以及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自己有一种感觉,特别是最近十年期间,从1995年到现在,10年间中国义务教育领域里的体制改革正在发生一些很微妙的变化。这种变化我把它叫做“幼稚性制度变迁”就是说它不是和1985年和1995年这十年有很大的不同,从1985年我们搞教育体制改革,头十年的特征是自上而下的,由决策者来设计和实施的强制性的体制改革,但是从1995年开始,我觉得出现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很多体制性的改革是自发性的,由学校层面,由地方政府默认来做的制度性的变化。当然不可否认,这样的义务教育有它的合理性存在。最重要的也是大家现在社会抱怨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共性问题。义务教育还是不是公共性的事业,公益性的事业。义务教育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还是不是一种公共产品,这是最近几年大家最关注的一个问题。[10:01]


  [劳凯声]: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老百姓对于教育的认识本身也在发生变化。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通过一种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规定的这种教育。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老百姓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教育的意识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是就学权利的阶段。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基本上可以上升到第二个阶段,就是就学条件。大家都可以有学上,但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是教育公平性方面的问题。再进一步的发展,从现在来看,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就是追求教育结果。大家都是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该有统一的教育标准;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有统一的教科书的体系,而最终可以达到我们发展的结果是基本上一样的。我的一个感觉就是从最近几年的教育发展来说,老百姓已经开始从就学权利的平等,上升到就学条件的平等。所以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10:03]


  [劳凯声]:从这样一个变化当中,我也感觉到,我们过去对义务教育的理解发生了一些变化。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更多的是强调一种教育本身的强制性。所以我们是更多的把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列起来进行规定。但是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我觉得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老百姓的意识开始不断变化,从要我上学变成我要上学。这样一种变化,我觉得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大家一般可以认为《义务教育法》的特征就是所谓的强迫性、免费性、公共普及性。这是过去一、二百年义务教育发展历史上我们看到各国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上都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但是中国的义务教育我认为从最近十年的发展来看,除了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之外,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特征。[10:04]


  [劳凯声]:比方说均衡性、公平性问题以及公共性问题。这样一些问题,新的《义务教育法》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刚才大家谈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担问题等等。在这部新的法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责任。通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我没有来得及作统计,我翻了一下头三章当中涉及到政府义务教育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义务教育应该是由政府来实施的一种教育类型,提供的应该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这点在《义务教育法》当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而且我觉得《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就义务教育性质所作的规定,就是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一点非常符合中国今天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10:04]


  [劳凯声]:我们现在要落实的就是如何体现这样一种由国家统一实施的、国家统一保障的公益性的事业。在这点上,我觉得新的《义务教育法》确实在很多方面都给予了关注,并做出具体的规定。我刚才提到的现在义务教育在当前的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一些新的特点,均衡式、公平式、公共式这样的特点在这部法律当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10:08]


  [劳凯声]:均衡式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两个要件:一个是教育资源的总量必须增加。不能把优质资源拉到差的学校去搞平衡化,必须要增加总量,改造薄弱学校,使它达到均衡化。再一个就是要在教育内部,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要有一种公平、合理的机制。我想这样两个问题在这部法律当中其实都给予了非常大的重视,而且规定了具体的措施。所以我觉得把均衡的问题在当前尽管是义务教育发展当中的一个新问题、大问题,但是有这部法律来规范,应该是大有希望的。[10:08]


  [劳凯声]:另外对公平式的问题。这部法律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我看到这部法律第12条特别规定了流动人口的子女上学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大问题,而且从中国现代化进程来看,可能未来的十年还会有更多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相应的他们会把他们相当多的一部分在学的子女也带到城市,所以这个问题可能会构成未来城市义务教育发展当中的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在1986年法律当中没有关注,当时也没有发生这样的新问题,现在这部法律已经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后面在学生这一章,在教师这一章当中,对如何的体现公平性问题都有很多的关注。所有这些都说明这部法律确实是比较完善的法律,是一部针对当前中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问题而制订的法律。所以学习了这部法律,我感觉是有比较大的发展,我们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如何去落实。法律只是纸上的东西,法律要得到实施,还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是任重道远的一件事情。谢谢。[10:09]


  [孙霄兵]: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秦惠民发言。[10:09]


  [秦惠民]:各位领导专家好,很高兴今天在这里发言。我很认真地读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我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修订得非常好。新的《义务教育法》从旧版的18条,现在变为8章63条,作为一部法律使它更加的完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一个标志,标志着我国教育法一个显著的进步。[10:10]


  [秦惠民]:我个人感觉到目前为止,在教育法律中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目前修订的最好的一个新版本。我觉得八章63条结构和内容都比较具体,便于操作。特别是最后法律责任这一章,共分十条,原来旧法没有这一章。这样一个明确的法律责任,比较具体,便于操作。人们经常有一个说法,说教育法律不是法律,是一个提纲,是一个文件,因为很难到法院去适用,在司法适用的过程里会碰到很多的困难,我觉得这样一个新的《义务教育法》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塑性。有利于在义务教育阶段维护受教育权利的司法实践。我感到新法当中有很多的进步和发展。[10:10]


  [秦惠民]:从新《义务教育法》修订宏观背景来看,和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出台,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制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我们现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经常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么大的宏观背景下修订了这部法律,所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0:10]


  [秦惠民]:大家可以看到在“两会”期间和在各种媒体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是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问题。而且这是《义务教育法》重点和难点,我觉得《义务教育法》在这两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教育实践里,一方面是基础教育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是有限的教育经费向城市重点校集中非常明显,所以在义务教育形成了巨大的城乡差别和学校之间的差异,群众反响很大。[10:10]


  [秦惠民]: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1.8亿人,几乎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我们几乎所有的家庭,无论是他的儿子、孙子、外孙,是相关利益人群最广的这样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管理。我觉得新的《义务教育法》,其中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的理念,比如法制理念、权利义务的关系,公共管理的价值、基础,我觉得都将对我们的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10:11]


  [秦惠民]:新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中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突出和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主体的地位。我觉得这是非常明显的。强调政府在保障和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权利的过程中的积极义务。这种义务是政府必须要积极去做的。政府对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对于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负有积极作用。从而使受教育者权利的主张和实现有了现实的、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希望工程。我认为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10:11]


  [秦惠民]:一方面,新法明确提出“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新法的第二条说得非常明确。就是在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的同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对受教育者能否免费提供教育是政府义务的最集中的体现。[10:11]


  [秦惠民]:第二方面用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第六章整个内容是经费的保障,我认为这一章写得非常好,从现在可以做到的层次上,我觉得已经非常不错了,第42章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义务教育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本法保障。第44条明确了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第4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倾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之外,应当均衡安排经费。我觉得这些规定都是非常具体的。[10:13]


  [秦惠民]:第三点我们新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种法律的保障。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但是它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其中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极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我觉得这是对我们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一个很重大的变革,而且这个变革非常迅速,变成了法律方面的规定。所以今后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10:13]


  [秦惠民]:第32条也规定了均衡配置的相应措施。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我觉得这都是大大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10:14]


  [秦惠民]:另外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就近入学”的原则和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矛盾。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颁奖仪式上评价美国的中小学的政策时说,“现行的政策导致了另外一种不平等,在什么地方出生就影响着一个人拥有什么技能的机会,及其能够运用资本的数量。”一方面规定要“就近”,但是义务教育状况又是不均衡的,所以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我们新的法规定了经费向农村倾斜。新法第52条、53条、57条我觉得都是这样的规定,包括法律责任都是一个很明确的导向,使我们义务教育整个发展朝向于均衡发展。[10:16]


  [秦惠民]:第四点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整个第6章和第7章都是法律责任,我觉得这两章的关系非常密切。第6章是一个经费的保障,第7章对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我觉得这个非常好。[10:17]


  [秦惠民]:第五点,关于第九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行为。规定了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我觉得这一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义务教育这项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益性诉讼权利。并不一定你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找法院。很多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之中,公益性的诉讼案受到很大的障碍,到法院就被驳回了。在我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我觉得上面五点就是最集中的体现了新《义务教育法》在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方面,受到社会最广泛关注的进步。这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10:37]


  [秦惠民]:因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问题比较大,我读了新法,这里面只是提到要规范,但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我觉得应在进一步的细则里对财政转移部分,进一步规范不正确的使用规范所承担的责任方面的规定。现在在学校里会通过各式各样的渠道得到他们不应该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是造成学校间差异的很重要的渠道和途径。所以我觉得这是今后我们要想办法进一步规范好的。谢谢。[10:37]


  [孙霄兵]:下面我们请中英甘肃基础教育项目咨询专家胡文斌发言。[10:38]


  [胡文斌]:谢谢孙司长。我今天非常高兴并很激动来参加这个会议。日前教育部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教育部立法工作人员都很辛苦,我深知在这立法过程中,各位同事和负责人任务有多么艰巨,我对他们表示感谢,同时祝贺他们。刚才大家都看到了,也都听到了,我们这个法不管从内容到形式各个方面,与以前的教育法有很大的不同,有很大的进步,甚至是飞跃,这和他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所以首先对他们表示感谢。[10:38]


  [胡文斌]:我接到这个邀请时,我也问了参加这个会主要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告诉我说这主要是一个座谈会。我作为一个专家受邀参加,谈自己的一些看法。我在网上搜了一下,尤其是在教育部的网站上,我看到很多这方面的报道,我看到登载的教育部副部长的讲话。我想我的发言主要分两个部分。第一个我对新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基本的认识或者一种判断。第二个我对工作的一种期望和建议。[10:39]


  [胡文斌]:谈到新的《义务教育法》,刚才孙司长讲到,“以人为本”。我也听了刚才很多专家、领导的发言,我感觉这个法从意义到主要思想、内容方面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不知道这样总结准确不准确,这部法可能是中国教育里的“人权法”。我们都说教育权是基本人权,但是在基本人权里,基本是义务教育权。如果没有义务教育的起点,后面的一切都是建立在这之上。从这一点来看,我觉得这个法确实是顺应时代、顺应民意,比较及时的反映了我们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需要,我觉得具有里程碑的性质。我觉得过去的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颁布的,那是我来教育部之前的事情。[10:39]


  [胡文斌]:今年是2006年,在20年之后,我们有一部新的《义务教育法》出台。我觉得就像中国经济正在发展一样,中国的教育也正在进入一个转折时期,一个非常关键的转折时期。也许就像经济学里面经常说的拐点的时期。第一我们过去的《义务教育法》是追求量的东西。20年前我们开始分析义务教育的时候,那时候中国的义务教育恐怕状况是非常令人非常不满意的。所以可以理解,我们开始推行义务教育的时希望在很短时间内达到很高程度的提高。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普及,我们并没有讲得太多,就是质量的要求如何还没有讲得很明确。在那个时候,能力不足以支撑我们,对质量追求。今天这个义务教育法把素质教育作为一个基本性的要求,从量的追求到质的追求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从权利的平等到条件的平等,到结果的平等。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10:40]


  [胡文斌]:第二义务教育法所体现的一种转折是从效率到公平的转折。中国从1979年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我们好象有一种物极必反的效率,我们之所以落后是因为我们没有效率,所以我们要追求效率。体现教育领域也是这样,所以我们就办了很多重点中学、重点小学、重点大学这种倾斜性的投资,希望集中很大的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取得最大的效果,所以这种思路的指导下带来追求效率。前几年说推行均衡发展,到法律真正把追求均衡发展提出来,我觉得是非常具有战略高度。[10:40]


  [胡文斌]:中国是发展性的不平衡,发展性的不平衡意味着我们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公平的享受义务教育。这个《义务教育法》促使我们怎么扭转这种不公平逐步加剧趋势。我觉得这个规定来的是非常及时的。我稍微感觉到稍微有一点“晚”的是6年以前,我开始做基础教育项目的时候,我们谈公平稍微还有一点忌讳,好象现在做的很多事情不公平似的。教育部副部长说“保障更多的孩子享受更好的义务教育”。我很受鼓舞。我觉得政府的行为从效率转向公平,我觉得这是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10:40]


  [胡文斌]:第三从父母的义务或者民众的义务到政府的义务的转变。我们80年代中期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记得当时非常流行一句口号就是什么都是人民的,什么事都是人民来办,所以“人民教育人民办”,“人民铁路人民办,”“人民公路人民办”,表现了一种结果就是政府行为的一种缺失。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也是当时不得以而为之的一种选择。但是这种意义上面,或者角度上面,确实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什么事情都让人民来办的话,那么要政府干什么呢?或者政府是不是尽到最大的努力呢?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这个法律和过去的思维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各级政府有没有真正履行你的职责?在这个转折上面,有总书记说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10:40]


  [胡文斌]:第四,过去的《义务教育法》大家都知道只有短短的18条,而且非常简洁,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我们经常说教育法是一个“软法”,包括最初我为什么从事教育法律的研究,这也是期望能够通过教育的立法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结果我后来的感觉并不那么美满,为什么就是我们很多法律不太具有操作性,是一种宣言性的东西。现在这部法律,我觉得也不很完美,但是我觉得它已经跨越了很大的一步,大家都谈到了,我们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问责机制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这是令人欣喜的进程,从立法的技术和形式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10:40]


  [胡文斌]:第二个部分我们义务教育方面还面临什么样的挑战。[10:40]


  [胡文斌]:在20年中,中国义务教育所取得的进步应该是有目共睹的,取得了国际认可的巨大的成就。但是我觉得这并不意味着好象我们松一口气,恰恰相反,我觉得《义务教育法》的推行到了非常关键的时期,因为现在我们有95%的人口覆盖率,这意味着有5%的人口没有得到覆盖。我们可以算一笔帐,5%的人口可能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所以我觉得根据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往往是5%所付出的努力,往往是达到95%所付出的努力是相等的。这是我的感受。因为我现在正在做的都是中英甘肃基础教育项目等等,这些项目都是在中国最偏僻,最落后的地方来帮助地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我感觉到工作做起来难度远远超过其他地区。[10:41]


  [胡文斌]:例如在北京我们拿一分的力,可以达到一个效果,但是在那些地方就得拿十倍、百倍的力。最后才得到那么一点效果。所以我认为这五个百分点挑战是非常巨大的。[10:41]


  [胡文斌]:再一个我觉得义务教育方面应该改进的问题。就是问责机制。刚才前面说的,《义务教育法》对推行义务教育过程中种种不足的行为,或者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提出了问责的要求,也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现在我担心怎么把已经问责落到实处。刚才安徽教育厅副厅长说了一些现象,我看了这个以后,我在想,为什么这个人还在当官?他应该引咎辞职,因为他已经违反法律。这个经费的使用情况上面到底是不是法律了最大的效益?能不能在具体的问题落实上面,真正把问责落到实处。如果没有这个问责的机制,我充分理解刚才侯主任提到的我们《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任重道远,我觉得这种说法是非常意味深长的说法。[10:41]


  [胡文斌]:这是我的一个建议,我希望有一种非常强的机制,建立问责的制度或者办法。最后是我的一个期望,我希望我的同事们进一步的继续努力,赶快把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很多具体的办法、规章制度能够进一步的完善,甚至能不能重新回过头来理一下《义务教育法》里没有考虑到的方面,包括对“高等教育法”等等其他相关的法律能够回过头来看一看,看一看过去的法律法规之中是不是有不利于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些做法。一些围绕有利于推进新的《义务教育法》的角度来完善,所以我觉得大家的工作还很辛苦。谢谢大家。[10:41]


  [孙霄兵]:现在请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中学校长吴甡发言。[10:45]


  [吴甡]:尊敬的各位领导:接到这个通知以后,我们区的一些学校校长进行了沟通。我代表我们基层校长谈一些看法。[10:46]


  [吴甡]:第一、大家都觉得这部法彰显了人本理念,体现了国家意志,立于我们现在的和谐社会,功在百姓民生,确实这是一部很好的法律。[10:46]


  [吴甡]:第二、作为基层学校的校长感到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规避了地方政府把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急功近利的政策行为。因为这里面刚才也看到了谈到政府行为的责任,条款非常多、非常细、非常具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些校长都感到很欣慰。[10:46]


  [吴甡]:从立法理念上非常现代。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因为我们搞了这么多年教育,在我们耳根听到的比如五几年的教育委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等等更多的是社会本位的色彩、政治色彩,意识形态方面的落后。而从江泽民同志、胡锦涛总书记十六大的精神来看,把教育的功能、教育的目标回归到了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使教育先为人的发展服务,再为社会发展服务,在这个理念上出台了这部法,我们觉得很好。因为教育的本身就应该是先关注人的发展,我很同意有些理论界提到的,因为我们在有些研讨会上,曾经有过这样的讨论,教育的本身就是栽培生命的过程。先是对人的发展服务。只有有了最基层的理念,才能够实施素质教育。这部法出台以后,对学校坚定了推进素质教育的信心和决心。在网上看到,在确定总则中的教育目标上还是有些争论过程,比如也有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接班人是删除还是保留等等问题还是有争论,最后的结论是为培养四有新人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好象和过去的说法有略微的共同点。[10:47]


  [吴甡]:我们感觉到目前社会对学校教育的舆论影响很大。打一个比方,比如一个人的成才别管多大岁数,这个学生曾经是我们那毕业的,一个人不管多大岁数,只要他犯了罪,这个过也会归罪于学校。还有,这个学生在家里把他妈杀了,也说是学校的责任。我们校长感觉到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不光在政府,要在全社会造成一种舆论,义务教育是我们全民的责任,这样在学校教育目标上能够集中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10:51]


  [吴甡]:加大宣传,实际上是明确这部法是给谁定的。给政府定的,给教育机构定的,给教师定的,都对。其中也有我们未成年监护人定的。但是这方面我感觉到还是比较淡化。没法就是没有法。一个原始人类没有法是落后愚昧的,有法而不依我觉得是更高层次的落后。在中国法庭上很少见到有监护人、家长不执行义务教育法而受到追究的。既然有了这个法,我觉得就应该加大它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是为了使学校教育更好的进行,唤起全社会的舆论,改变中国特有的学校教育环境。[10:52]


  [吴甡]:另外,我们在基层,感觉《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现在中国大环境和国民素质都有关系。我要表述的是什么内容呢?就是在我们很多条件很差的地区和学校,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呈现出非常严重的社会现象。这些人的家长不仅不配合教育,反而有的根本不管,或者纵容孩子,“爱干什么干什么”。这样对孩子的学习当然是很成问题,他对社会也是不稳定因素。但是这部法应该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探讨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现在工读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我们也和这些学校的校长沟通,办得很好的学校,但是没有学生。因为工读生送到工读学校需要三个人签字,家长、学生和学校。不像过去,这个孩子有犯罪倾向,那么经过学校和家长的沟通,或者带有一定强迫性质的送去工读,现在工读学校自身也有这种难度。作为我们这样义务教育的学校,这方面也有很多的困惑,我同北京市的一些检察院、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的领导交换过意见。比如现在的拘留制度也已经改观了,这些未成年人犯了罪,拘留都是实行书面的,不去执行。但是这些孩子进到我们学校里来,他对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是一种危害,是一种破坏,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在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上,在工读教育方面,应该有所加强。[10:54]


  [吴甡]:最后一个问题关于费用。我们学校办了11年宏志班,我们宏志班是对义务教育之外高中之外的学生全额资助的。我们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而造成孩子生活、学习的困难了解得非常多。宏志班、希望工程所有的这些机构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出台这部法律,对于给这些弱势群体提供学习条件非常好。但是在农村学校,全额由政府包下来款项之后,稳定教师队伍的经费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校长也很有微词。在我们城市学校,办学成本再增大,因为社会再进步,要有一些设备,这些设备是必要的设备,不是豪华、奢华的设备。比如电脑、电器、水电费,另外还有一些需要办学的必要的保证,例如,垃圾处理费,各种设施的维护,造成了办学经费缺损,是这部法所不能解决的。应该说这些问题都是现在在基层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办学成本在增大。政府按照三增长的原则完全到位。但是这些到位的资金和社会办学成本的不断加大仍然使学校校长感觉到办学很困难。简单的讲到这里。谢谢大家。[11:03]


  [孙霄兵]:下面请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小校长刘畅发言。[11:03]


  [刘畅]:很高兴今天有这样的机会和各位专家、领导在这里座谈。通过前天和我们学校的老师对于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几点感受。[11:03]


  [刘畅]:第一、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在《义务教育法》第6条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且采取措施,达到“两个保障”。我想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更有利的保障基础薄弱学校的发展,对于缩小地区差异,促进教育公正、公平均衡发展有很重大的意义。中关村一小在教育均衡发展方面也作了一些有益尝试,我们学校先后和全国各地5所农村小学建立“手拉手”学校,并且每年都选派优秀教师到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支教,但是我想基础薄弱学校负责没有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支持,仅仅靠“手拉手”学校这样校际之间的帮助,也很难有根本的改变。所以我觉得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对于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的投入,这样的做法将缩短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别,进一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11:04]


  [刘畅]:第二、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为一个小学的校长和老师,特别欣喜的看到在第30条里面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叙述。“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之分”,我觉得把中学教师职务和小学教师职务统一起来,我觉得这一点太重要了。这对于吸引优秀的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高素质的人才到学校来,尤其到小学来认教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校际衔接,小学生到初中生的自然过渡和提高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的整体素质、职教能力有积极现实的意义。同时在第31条里还明确写到教师的平均工资应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对于提高教师的待遇,我觉得将产生重大的影响。[11:05]


  [刘畅]:第三、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在第35条里明确的写到“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师,我想这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作为教师我觉得我们应该坚持“以学生为本”,关注和回应学生的情感体验和情感需求,调整教育教学方法,最大限度的尊重、理解、关爱学生。作为学校层面,我想我们应该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的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推进素质教育。[11:05]


  [刘畅]:第四、我觉得是经费投入的保障。在《义务教育法》里面第42条中明确的写到国家将义务教育全年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给予保障。下面又谈到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校标准和学生经费等及时全额拨付教育经费,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教职工的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后面谈到三个增长的问题。同时还要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和机制。[11:06]


  [刘畅]:为了缩小不同地区的义务教育办学的差距,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我昨天上网查到一份资料,就是各级教育生升级预算增长情况,以北京市2003年和2004年,(单位是元),北京市2003年的时候是860.57元,2004年是984.52元,增长了14.40%,(这是普通小学)。普通中学2003年是1210.36元,2004年的时候是1356.36,增长了12.36%。广东省这边是2003年增长21.46%,这是普通小学,普通中学是31.30%,同时从这个表格里面看到有些省市是呈现副增长,通过《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增长,明确将这些内容写进义务教育法里,对于经费的投入会有很好的保障,所以我想《义务教育法》的修改颁布与事实应该是必将促进义务教育很好的发展,我觉得是一件大事,好事、实事。谢谢大家。[11:06]


  [孙霄兵]:下面请尚立富同志,他是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秘书长。[11:06]


  [尚立富]:我们最关注是33条,关注志愿者。我数了一下一共123个字。对中国的志愿者也是很大的鼓舞。这里面最主要是对志愿者的认可,很多问题可以通过这部法律得以保障。我认为志愿者不能光是教育志愿者,我们还侧重于医疗、农业、生态各种各样的志愿者,但是在这里我认为志愿者作用是第一,他的任何软作用都非常重要,我认为他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11:09]


  [尚立富]:我认为当前最急需是观念,有一些人有一些老观点,但是我觉得我们社会要冲击一下他们这种观念,我们志愿者下去比当地老乡了解得还要清楚,谁家的孩子没有上学,有很多当地的老乡都不知道。以前是等着国家来进行,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国家,现在有了志愿者,就不用了。以前学生考试升大学,这是唯一的出路,但是志愿者过去以后,就给他灌输一种思想,就是这条路很宽,各行各业都可以发展。所以我认为家长的观念非常重要。[11:13]


  [尚立富]:我觉得农村志愿者一项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带头人,在农村缺带头人。农村有很多利益,村长、学校、村民。志愿者是什么呢?我没有利益,我愿意把各种事情协调起来。我们以前向村民筹资修水,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但是志愿者是怎么样?你们出工,我们来进行修水,我认为就是大家积极来参与公共设施,来进行农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我认为农村现在不正当的东西特别多,但是形成这种文化氛围没有办法,所以我们就利用表演节目来启发他们。我认为支援者还有一个工作是面对农村学校做一些教育工作,我们老问自己农村教育的目的是什么,以前总是在学校里办教育,但是志愿者现在把农村和学校联合在一起,我拉一些老师到农村去搞调研和活动,我们搞一些篮球比赛等各种各样活动,我们告诉他们,你们的优势是什么,这个社区应该怎么搞起来。[11:15]


  [尚立富]:第二个作用还有一个聚集的作用,我们有很多农村的人才散落在各个地方,把他们聚集在一起,我认为他们的作用特别大,我认为这方面他们有很重要的作用。其次还有志愿者是一种桥梁的作用,我们可以把外面的很多信息带进去,外面的信息是什么?外国的技术是什么?例如广东、上海给一个地方投资几千万,因为这个村里招了一个女婿到这个村子里,这个人把这个村庄的整体素质就提高了,我认为改变这个地方的硬件就要改变人们的观念,我认为志愿者可以做很多的工作和准备。[11:16]


  [尚立富]:现在形成了一个观点,就是志愿者去支援农村,是因为农村的需要,其实我觉得这是志愿者的需要。我们提出一个概念,就是创造中国农村文化。推进这个事业,我认为这是一个最主要方面。我们也有自己的收获,例如大学生的观念、老师的观念。以前他们认为去政府部门、去外企或者去一些其他的部门工作很好,但是现在转变了看法。我认为在中国,这(志愿者)是一个很大的就业渠道,但是我想要鼓励大家去农村工作。我认为我们志愿者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主要是做农村教育和志愿者,我们在乡村进行了很多探索和摸索。我认为我们很多理论上的工作还需要向各位专家和老师学习。谢谢大家。[11:16]


  [孙霄兵]:下面我们请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郑富芝讲话。[11:16]


  [郑富芝]:刚才听了几位的发言非常受启发。下面我把《义务教育法》的感想和体会说一下。[11:17]


  [郑富芝]:第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一个新的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尽管我们觉得这次修订《义务教育法》在督导方面也有不够,但是毕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1995年,在颁布《教育法》的时候,里面规定我们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但是从此以后,督导制度到底是什么样子,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一次在《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候,把我们国家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具体化了,所以在教育督导的法制建设方面向前大大的迈进了一步。[11:18]


  [郑富芝]:第二、关于教育督导的规定,这一次在《义务教育法》里面有三个明显的特点。[11:18]


  [郑富芝]:1、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非常明确教育督导的机构是政府,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2、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在法律的第8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是3个方面,一个是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二个是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第三个,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所以把它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我们认为是非常好的。3、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不能只限于内部。这样的话,便于全社会对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我们一致认为督导工作必须借助媒体的权威性。必须借助媒体的威力,以引起对督导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我们也一直认为义务教育是全民教育,因此必须在全民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11:19]


  [郑富芝]:最后一个意见我想谈一下强有力的法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方方面面都认为非常好,力度也很大。力度很大的一部法律能不能落实下去,能不能实施好,我觉得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特别是针对中国的义务教育特点,实施过程当中,会碰到许许多多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强有力的监督、指导保障体系。这次修订《义务教育法》,对监督和督导非常重视。在草案一审当中,专门有一章是教育监督。在监督里面,主要的内容是督导。现在督导只留了一条,我认为这还不够。[11:19]


  [郑富芝]:这个《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主体上来讲我认为是非常的好,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但是对实施监督的力度跟不上去,我认为是《义务教育法》非常大的遗憾。所以建议国务院能够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实效。[11:19]


  [孙霄兵]:现在请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进副司长。[11:20]


  [杨进]:我先向刚才发言的各级专家表示感谢,这些专家都是长期以来关注基础教育事业,关注义务教育法的专家们,在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也向媒体的朋友对义务教育的关注表示感谢。[11:25]


  [杨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刚刚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特征,体现了近几年来义务教育领域的观念创新、制度和机制的创新。把一些创新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现在我们目前要带头学好、学透《义务教育法》,切实贯彻实施好《义务教育法》,是我们基础教育干线十分重要的任务。我给我们孙司长在法律推行过程之中,跟很多部门有过很激烈的讨论、辩论,辩论的很重要的焦点在于我们教育部门在呼吁财政保障机制、投入机制这一点没有错,但是社会有关的部门,有关的人士,更加关注是“我给你钱,能不能把义务教育办好”,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对于基础教育干线来说,对于义务教育干线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在学习和实施义务教育法中首先必须从我们自身的转变观念入手,要切实转变我们的办学观念,要把我们的办学观念,我们的教育观念统一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上来,要扎扎实实做好我们自己应该做的事情。[11:25]


  [杨进]:我觉得有四件事情:第一、要真正树立公平观念和均衡发展的理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所有少年儿童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法律里面刚才专家做了一些阐述。从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是纯公共的产品,尽管义务教育职业的受益人是个人,但是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所以这一点对我们教育部门来说,对我们的学校来说,非常重要。《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家庭财产状况,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我们教育界对这个问题有各式各样的想法,我们应当承认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有一段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公平也是相对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目前我们国家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在地区之间,在学校之间发展不够均衡已经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这是当前的一个主要的矛盾。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个方面和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11:27]


  [杨进]:校际之间差距过大,也是一些地方择校风愈演愈烈的非常重要的原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义务教育阶段发展中出现的差距,既有历史原因形成的,刚才胡文斌分析了,历史原因形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的区域差别、城乡差别有关,同时也涉及到公共财政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的一些原因,但是也与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我们在教育的观念,教育的政策有关系;所以对于这一点我们基础教育干线要有充分的认识,调整我们长期存在的重点学校和变相办重点学校的情节,调整我们办窗口示范性学校的情节,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多做一些雪里送炭的事。首先要将人为造成的义务教育和政策造成的义务教育的差距缩小到最小的程度,切实把义务教育中的重点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上来。所以这一点是对教育部门内部非常重要。[11:28]


  [杨进]: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安徽铜陵、四川的成都、辽宁的大连等地方,只要我们的政府以及教育部门能够正视这一问题,不断增强我们的责任心、使命感、义务教育均衡和公平是可以逐步实现的。法律里关于教师资源的规定,关于不得办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和,非常重点班规定非常明确,特别是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均衡的配置本地区教师的资源。现在重点学校,所谓的优质资源学校里面高级教师职工的比例是一般学校的好多倍。北京市今年出台的政策,一千多名教师上山下乡,支持农村教育,我在这个会议室经常和美国的代表团介绍都赢得了他们的掌声,认为这是中国缩小城乡差别非常重要的措施,只要我们好好做,这个事情还是可以做好的。[11:28]


  [杨进]:第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是我们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义务教育法》鲜明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做基础。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用了过去根本没有篇幅,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专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应该说规定还是比较详尽的。所以,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我们的学校在教学工作中要必须符合教育的规定和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要,要将德、智、体、美等有机的统一到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学习独立发展。包括减轻学生负担,别的地方不说,北京市高中毕业生90%戴着眼镜是近视眼。所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睡眠,体育锻炼的时间,包括教师应该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等,所以这里面都有很多措施。[11:28]


  [杨进]:第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很明确的提出了国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如果这些规定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应该说从根本上减免了校长在筹措办学经费的责任。过去我们没做好,我们知道这么做,法律解除了我们校长的一些责任,为教育部门和学校集中力量加强学校管理提供了保证。为形成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1:29]


  [杨进]:所以这里面有很多非常好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我们必须坚决的纠正一些地方以办学体制改革为名,推卸政府责任,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的一些错误的做法。要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产品谋取利益。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制定基本的教学要求,要加强学校的评估和指导,加强学生的管理,强化对学生流动辍学的检测,加强应急制度,加强学生的教育,加强安全隐患。我们要把这些工作做细才能把法律落到实处。[11:29]


  [杨进]:刚才,郑司长讲到督导的问题,齐抓共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了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的这一章也经过艰苦的争论过程。作为基础教育战线应该更加的支持完善督导的体系,更加依靠督导部门强化义务教育执法监督的法规情况监督,保证我们义务教育的质量,保证义务教育进一步发展,促进各级政府管理和投入责任的到位,让学校的,管理到位。[11:29]


  [杨进]:第四点强调法律的责任。切实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义务教育法》第七章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主体,特别是政府以及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责任,这对法律的贯彻落实有重要的保证。最后修改到63条过去是93、95条的时候,一口气写了20多个“不得”,最后我们说,把教育部门和学校放在了审判的地位,但是最后还是把我们的政府和学校的责任,包括法律初期的责任写的比较清楚。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我们要用好法律武器,把方方面面的事情做好。[11:29]


  [杨进]:第56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收的费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要予以处分。所以这样一些规定,在过去我们《义务教育法》里的规定是相当少见的,没有这么规定过。所以我们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组织各种学习活动,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质,切实履行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快清理与《义务教育法》不相符合的规章政策和制度,深刻的检讨我们自己过去一直沿用的习以为常的,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际行动,带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不能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维护实际行动,维护《义务教育法》的尊严,维护义务教育事业的神圣的地位。谢谢。[11:29]


  [孙霄兵]:现在请法制办副主任张文讲话。[11:30]


  [张文]:在座的可能还有参加过《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从原来的起草到现在整整20年,第一部《义务教育法》确实有些滞后了,但是因为有了第一部义务教育法才有今天的发展。确实主要是让大家认识到必须受教育,确定了这样的义务教育制度。[11:30]


  [张文]:随着改革开放,《义务教育法》显然是滞后了,今天经过多方的努力,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包括人大,今天修改了《义务教育法》,应该说是一部很好的法,是体现了时代精神的法律。这一部《义务教育法》不仅仅体现了改革开放20年来在经济实力的增强,也充分的体现了在政治改革和执政理念的转变上的成果,就是以人为本,重视发展。专家们都谈到这一点。首先我觉得这部义务教育法更深刻更准确的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本质和特点。这个义务教育首先这个制度的实施是政府的义务,只有政府义务履行到位,义务教育制度才能够真正的得到实现。《义务教育法》这一点非常非常充分。[11:30]


  [张文]:在修改《义务教育法》当中提到政府保障或者政府责任就有十多处,刚才劳教授谈到这一点。在其他法律方面都没有这样的提法。我觉得这一点更深刻,更准确的体现了义务教育的特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必须政府首先要提供条件,否则这个义务是无法履行的。这是新的《义务教育法》突出的特点。另外大家谈到均衡的发展,我觉得这一次均衡发展第一次体现在法律当中,有五处用了“均衡发展”这个词,我觉得在其他的法律当中很难见到的。只有均衡发展才能够使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真正的受益,而且大家都知道,其实整个国家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整个民族的素质不是决定于最高水平,而是决定于最低水平,所以均衡发展非常重要,我们的均衡发展政策不是建立在削峰填谷上。[11:31]


  [张文]:另外一方面对个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保障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平等绝不仅仅是提供一个平等的起跑线,一个起跑线,大家都一样。对有些人来讲显然不公。这一次从中央、从政府、从人大都提到这个问题,我们的平等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对不利的人群更多的扶持上,实际上是给他们一个不一样的起跑线,才能够达到一个平等的结果,我觉得这次《义务教育法》非常深刻的体现了这一点。对独立人群,对有困难的个体的扶持和帮助,给他一个优惠的条件,这样才能达到平等的结果。[11:31]


  [张文]:让每一个人有平等的机会,最重要是有一个平等的条件和机会的实现。这一次《义务教育法》确实突出了。[11:39]


  [张文]:另外,这次《义务教育法》当中制度的完善有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过去的《义务教育法》只是明确了一个九年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本身是一个教育体系,是需要多方面制度来保障和支撑的。所以这次在《义务教育法》当中构建了一个很完善的教育体系,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和实现,也正像侯厅长他们谈到的,这个义务教育法的落实还是需要一个过程,这里面也有认识方面的努力,也有实际工作当中的困难,这一点确实需要各方的努力才能够使这一部好的《义务教育法》真正落实。但是首先一个是落实。然后是踏踏实实的工作,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我们所有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每一个同事,包括我们每一个教育立法的人,有了这样一部好的法律,能不能落实,能不能执行好,能不能真正给老百姓带来实惠,带来实际的利益,我们肩上责任重大。我一定和我的同事们共同努力,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在《义务教育法》原则基础上,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规章的建立规章,做好自己的工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制度,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做好自己的工作。[11:39]


  [孙霄兵]:我们上午的专家发言就到这里结束。今天也很多专家发言,有很多同志都参与《义务教育法》的起草和讨论的工作,像侯厅长还是全国人大的代表,特别是夏娟主任,直接指导参与关心这部法律的出台,因此今天专家所谈的实际上是起草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还有一些同志是在第一线的工作,像胡文斌同志、尚立富同志,实际上这些年他们长期在艰苦的西部第一线进行工作,今天由于时间关系,他们还没有来得及介绍他们在西部取得的成果。他们在西部取得的成果我想也是非常巨大的。他们个人所付出的心血也是非常值得提倡的。[11:40]


  [孙霄兵]:大家在这个座谈当中,畅谈了体会,而且交流了我们在基层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的经验,特别可贵的是谈了今后的设想,像我们北京市的罗主任、韩厅长、胡厅长、吴校长,大家都征求意见,说《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以后,我们应该怎么办?我觉得这也是我们座谈会今天一个鲜明的主题,就是要一部良法,还必须要有很好的操作,我想今天我们这个座谈会也是一个大家的动员会,一个宣誓会。我们教育部在《义务教育法》通过以后,我们积极的开展了有关工作,我们在29号通过的第二天部领导就签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另外在义务教育法公布的第二天,6月30号我们教育部会同九个部门,一共十个部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部长令,这也是我们国务院系统的第一次以十个部门会同一起下发部长令,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办法》,这也是落实我们《义务教育法》的一项具体的措施,因为我们在学校这一章里对于如何保障学校的安全、学生的安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部长令的起草过程中,也做了很多的工作。我们下一步还要对这样一个文件进行宣传。第一个议程就到此为止。[11:40]


  [孙霄兵]:下一个议程由媒体来完成,有没有媒体和专家进行互动的,有什么问题可以提出来。下面欢迎媒体朋友和专家进行互动。[11:47]


  [《求是》杂志社记者]: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府要出多大的一笔钱?这笔钱的数字能不能说一下?另外这笔钱是怎么测算出来的?城市和农村分别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这笔钱占我们财政收入的比例是多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是多少?[11:47]


  [杨进]:在《义务教育法》的版本后面有一个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务经费保障的通知》,这个通知里面把整个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办法,农村的保障办法在这里面写得比较清楚,目前在财政部做过一些测算,昨天财政部的部长助理在人民大会堂也讲了,农村保障机制从2006年到2010年这几年时间,各级政府、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特别是这两级财政,要保证2182亿。我们司里面已经安排了下周开座谈会,研究城市地区经费测算,我现在还没有办法告诉你一个具体的数额。目前在财政部的测算里达到了这个标准之后,小学的公用经费一年一个学生是300多元,初中是500多元,如果真正实现这个标准,能够解决学校里面遇到的问题,这些经费还不包括提高教师工资的一些标准。因为我不是做财务部门的,所以我很难给你作出一个具体的测算比例,但是我想经费都会做出切实的安排。[11:47]


  [中国青年报记者]:大家都比较关心《义务教育法》取消重点校、重点班,现在这个工作的难点在哪一块?有没有化解的措施?[11:48]


  [杨进]:取消的难点这里面有一个情节,我们这么多年以来就是以“办重点校、办示范校”这个办法做过来的,这个做法与什么有关系,与胡文斌同志讲的效率优先的关系有关,也与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培养一流的人才也有关系。所以就看出来,我们的优秀人才到底是怎么培养出来的。韩国一直推行教育的平等化,现在也在说精英人才怎么培养,要不要对智力超常的人、拔尖人才要不要采取一些措施等,各国都在探索。但是主要矛盾是学校之间差别太大,影响了公平,所以这次法律提出来要利用这个机会取消重点校、取消示范校。[11:48]


  [杨进]:最近在一些地方取消了以后,取得的效果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安徽的铜陵。举这样一个例子,北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在北京的招生数量是一定的,大家竞争来,竞争去,还是在北京招多少人。你说重点学校里面有没有培养人才的机制,如果不办重点学校了,不办师范学校了,北大、清华同样在北京要招这么多人。可能这些理念需要一个做的一些态度。通过试点的地方证明,如果取消这些学校,不办重点学校,取消择校生,群众能够满意,教育的质量也会得到提高。可能在这一段会有难度,只要政府能够认识到这个问题,教育部能够认识到这个问题还是能有所化解的。[11:48]


  [杨进]:另外就是关于创新人才的培养问题。我们作为一个单独问题,部门也讨论。我们正在做一个文件,关于规范“办学文明”的文件,其中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想法,想在这方面作出探索。[11:48]


  [记者]:取消重点校阻力有没有学校?就是学校的收入降低了,重点校要收很多钱。城市里面还没有免费这一条,就是在县里面,县里面绝对是有示范校的。这个示范校由政府全部拨款,它不能收费了,马上学校的收入全降低了。老师收入降低很多。我到西部几个省去过,县里面学校老师全叫苦,说我收入降低很多,这是不是一个阻力?[11:49]


  [杨进]:学校校长在目前的机制下,有一些收费的机制,有一些择校的机制维持学校的发展,政策一调整,肯定是有利益关系的调整。肯定有这方面的阻力。但是这里有一个顾全大局的问题,怎么样真正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突破,就不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第一次审的时候,这次法律里面,新闻界发出的信息里面,最重要的亮点之一就是取消重点学校、取消重点班,所以在后面的修改里,既然社会很认可,新闻界很认可,人民群众很认可,所以我们要把这部分坚持这么写。所以推行中肯定有阻力,所以学校的阻力,目前机制不保证的阻力。但是这毕竟是我们在推进教育公平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做法。如果重点学校不取消,这将成为我们义务教育发展中一个顽症,所以这可以看出来政府的决心、看出教育部的决心,所以遇到新的困难和问题,我想我们会和地方一块商量,当然这还需要注意一个平稳的过渡,既然要作为法律,现在不是行不行的问题,是怎么样扎扎实实落实好的问题。要把工作做细。[11:49]


  [孙霄兵]:咱们重点校也好,重点班也好,《义务教育法》规定在义务阶段,也就是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在这个阶段,按照义务教育的性质,强调它的统一性、均衡性、公正性等等。所以在高中阶段怎么搞,还要探索。所以这个问题和流动人才的培养是不矛盾的,因为我们还有大学、高中,我们并没有说在高等教育阶段取消重点校、重点班。法律还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我们强调是义务教育阶段。[11:49]


  [韩清林]:对义务教育阶段一些重点小学、重点初中取消之后,校长较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下降,带有合理性。因为他原来工资高,是通过收费提高的,拉大了和其他学校教职工的收费差距,它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我取消它就是有合理性。[11:49]


  [记者]:现在严重性是在于咱们就拿县里来说,县里面说你们别担心,咱们县里的穷学校现在中央都拨给经费了,咱们示范校,县里面再拿财政补上,得稳定你们这些教师。现在问题是在这,又是一个不公平。[11:50]


  [韩清林]:每一个县都存在这个问题。围绕保证实验学校、干部子弟学校高质量,把全校最好的教师都弄到这里来,这是在县域范围内教育最大的问题,其实取消了,教师的不稳定在一定时期带有合理性。这个不稳定正反映政策发生效力了。[11:50]


  [孙霄兵]:我们上午的座谈会到此结束,感谢在座的专家出席这次会议,给我们义务教育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很多很好的意见,也感谢我们中央以及北京市宣传的新闻媒体,对我们这个座谈会加以报道,并且和专家进行交流。现在会议结束。[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