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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本市小学入学资格?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年 04月 07日 浏览: 打印
 1.凡年满6周岁(2000年 8月 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2.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就近入学。
  3.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4.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5.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借读。其中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五证齐全可以免除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