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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学习生活,法律护我成长” ——六年级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年 03月 28日 浏览: 打印

2019年3月27日,海淀区法院刘丝雨、李盼盼两位助理法官为我校全体六年级同学作了题为“享受学习生活,法律护我成长”的普法讲座。

2018年11月底,两位助理法官就与我校取得联系,王崇娥主任、李杜芳老师与两位助理法官就小学生普法教育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多次协商。2019年3月18日,两位助理法官在六一班进行试讲,试讲后就师生提出的建议,再次进行了细节调整。

3月27日,在我校A楼5层,两位法官为全体六年级同学进行了普法教育,用贴近当下生活的生动案例讲解了与同学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刘丝雨助理法官介绍了“法律与我”和“义务教育法”,李盼盼助理法官宣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校园欺凌”相关法规。


同学们从相关法律条文和大量案例中了解到:

8-16岁的儿童青少年,法律上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行购物花50、80元的能力,但大额消费需要征得家长同意。14岁以下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14-16岁承担相对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当代儿童认知成熟早,今年已有两会代表提案建议将承担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

接受9年义务教育,是政府、学校、家庭必须保证的同学们的权利,但也是同学们应尽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逃学、厌学等行为荒废学业,浪费青春,也属于不守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同学们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教师体罚、重男轻女、随意翻看日记等都是违法行为。但同学们需处理好与家长和师长的关系,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应该学会关心理解家长,尊重老师,善于沟通,用自己的行为获得家长和老师的信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必须进行教育监管,预防未成年人出现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视频、读物等不良行为。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出现以上不良行为苗头,家长和学校必须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家庭学校教育无效者,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方出主意的,实施欺凌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围观者将受到道德谴责。同学们在校内外遇到欺凌事件时,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见义智为”, 但也不能刻意放大“校园欺凌”,不能将同学间的所有矛盾摩擦,都戴上“欺凌”的帽子。当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不轻言放弃,当他人的生命遭遇到困境需要帮助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同学们应该尽自己所能,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讲座过程中,同学们用心倾听,认真做好笔记。讲座后,同学们表示一定要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约束自己;部分同学还就自己的困惑向两位法官进行了咨询。


   吴校长、王崇娥主任全程参加了我们的活动,吴校长还为两位助理法官颁发了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