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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中小学试行电子化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年 06月 13日 浏览: 打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中小学试行电子化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06-12

京教基〔2007〕12号

各区县教委:
  为加速首都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我市中小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学籍IC卡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6]62号)要求,在已建立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学籍IC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经研究,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全面试行电子化学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一、电子化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要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为每一位在校就读的学生(含新入学学生、转入学生和借读生)建立电子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发放统一的电子身份证件,即“学生卡”。
  (二)学校要在新学期开学2周内,通过CMIS的读写卡子系统完成学籍注册。
  (三)学校要及时记录并更改学生学籍发生的各种变化,同时办理相应手续。
  (四)学校要按规定和要求,及时记录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成长情况。
  (五)学校要通过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学籍管理所需要的各种表格(册)、证书、证明等。
  (六)区县教委要统一使用EBI系统实行电子化学籍管理,掌握辖区内所有中小学生的学籍数据,并进行数据储存、统计、查询和向市教委报送学籍情况。市、区、校三级所有数据要保持同步。
  二、试行电子化学籍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重视并加强对电子化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化学籍管理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二)各区县要建立区县教委和学校两级电子化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本校的电子化学籍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教委要认真做好实施前的组织、宣传、培训、技术设备配备等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本区县的实际制定推行电子化学籍管理的工作计划,可采取先完善数据库维护后开展应用、先试点后推广、先城镇后农村等稳妥推进的策略。
  9月1日至2008年6月底前为试行阶段,在此期间,传统与电子化学籍管理模式可同时运行,并注意积累电子化学籍管理经验。
  2008年9月1日起全市中小学全部实行电子化学籍管理。
  (三)各区县教委要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电子化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如:权限分配制度,学生数据采集、修改、维护制度,学校MIS数据阅览、使用制度等。还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本学校的其他制度。
  各区县教委请于7月15日前将中小学电子化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学生卡管理中心组成人员名单和试行中小学电子化学籍管理的计划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试行电子化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马亚莉;联系电话:51994919 传真:66074836
  电子邮件: myl@bjedu.gov.cn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