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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全区中小学生、幼儿园家长的一封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年 01月 14日 浏览: 打印
海淀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致全区中小学生、幼儿园家长的一封信
家长朋友们:
值此2013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区烟花办向您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为确保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顺利执行,体现我们首都市民的良好素质,我们提醒您在元旦期间我市五环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要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尊重不燃放人的权益。
据统计,近年来每年春节,本市都会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伤人甚至死亡事故,这些事故有些是因为燃放了礼花弹、二踢脚等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所致,为确保您和孩子燃放烟花爆竹时的安全,使您和家人能够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周边。
二、五环路以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市五环路以内,农历除夕零时至正月初一二十四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请到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有12365和燕龙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海淀区人民政府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电话:82519517、82519510。
祝您春节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海淀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