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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年 01月 20日 浏览: 打印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现将《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

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范围:

   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少年宫(含少年之家、科技馆、站)、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教研部门的教研员;兼课每周不少于六课时的行政人员。

   第五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对象:

   市级骨干教师选拔对象在区县级骨干教师中产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选拔对象在市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前一任期的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人选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牢固地树立终生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同志,善于合作。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第七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人选

   一、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职务,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取得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具有“双师”职称的职业学校的教师可优先考虑。幼儿园、小学教师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同等条件下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者优先考虑。

   二、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熟悉并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效果好,5年内承担过市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或承担区级公开课、研究课并获一等奖。幼儿园教师熟悉并掌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承担过市级以上半日观摩活动。

   三、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5年内承担或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有阶段性成果,并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撰写的有关文章;5年内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与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文章;5年内论文获市级以上奖励。

   四、能够了解学生发展的规律,有一定的外语水平,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同时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及了解学术前沿的意识,能够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的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自己已有的知识,提高学科专业和教育专业水平。

   第八条 除符合骨干教师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人选

   一、幼儿园及小学教师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二、系统掌握、全面正确理解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精通本专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幼儿园、小学的全部教材,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三、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5年内主持或参加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5年内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文章或发表(宣读)过的论文获市教委或中国教育学会、北京教育学会颁发的一等奖以上奖励;5年内出版过个人专著(含课外读物及4万字以上的中小学教材、教参,不含题解性或升学指导性读物)。

   四、在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和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方面有显著成绩。

   五、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设计并熟练应用本专业常用的教学软件。

   六、有一定外语水平,能借助工具书,用一种外文阅读本专业的书籍或论文。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选拔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被选拔人选由本人申报或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教委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小组对自荐或推荐人选考核后进行评议推荐,将评议推荐人选名单在其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县教委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推荐人选后,报市教委。

   二、市教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区县教委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委办公会审定后颁发证书。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团结创新。做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自觉维护科学尊严,严谨治学。不断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成为全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中的骨干力量。

   三、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成绩。

   四、教学中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要在市、区(县)范围做一至二次示范公开课,积极起带头和辐射示范作用。

   五、积极参加课程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协助确定教改目标和要求,参加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区(县)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科研报告。

   六、自觉承担培养区(县)、校级骨干教师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有计划地指导二至三名骨干教师(其中必须指导本区县外校或外区县一名骨干教师),帮助骨干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使其尽快成为区、校级教育教学优秀骨干教师。

   七、本着人才资源共享原则,承担完成市、区(县)教委或业务部门交给的教育教学、支教讲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团结创新。做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自觉维护科学尊严,严谨治学。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做终生学习的楷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做好本职工作,成为全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学科教学、教育、科研中的带头人。

   三、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成绩显著。

   四、教学中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要在市、区(县)范围做一至二次示范公开课,积极起带头和辐射示范作用。

   五、积极参加课程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参加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区(县)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至二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科研报告。

   六、自觉承担培养市、区(县)、校级骨干教师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有计划地指导二至三名骨干教师(其中必须指导本区县外校或外区县一名骨干教师),指导帮助其进一步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工作能力、科研水平和实际工作效果,使其尽快成为市、区(县)教育教学优秀骨干教师。

   七、本着人才资源共享原则,承担完成市、区(县)教委或业务部门交给的教育教学、支教讲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教材编写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待遇

   一、经年度考核合格,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可享受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200元,市级骨干教师可享受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上述人员如被评为特级教师者只享受特级教师待遇。

   二、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享受不少于半个月的脱产学习时间。市教委有计划地组织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市级培训和推荐参加高一层次的培训、考察等。所在单位应当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家、市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研修班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进修、考察等创造条件。

   三、优先安排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学术活动、培训进修、国内外考察、科研立项、总结经验、著书立说等。区(县)教委和学校创造条件,为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提供进一步充实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的条件和方便,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困难,学校要保证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由市教委统一对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教委、学校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制度。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终结称号自动取消。对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结合教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一、区县教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区县教委、教科研等机构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区县教委主管领导担任,人事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五章中规定的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及本区县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采取量化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区县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考绩档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库。市、区(县)教委要建立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联系制度。区县教委主管教师工作的领导和科室要与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每年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教委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积极组织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为提高本市基础教育师资的整体质量服务。市、区(县)教委有计划地组织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到基础教育师资相对薄弱的地区开展讲学、培训师资等活动。

   第十九条 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区(县)教委上报市教委审批后,取消其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证书:

   一、任期内调出本市基础教育系统者。

   二、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三、在评选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条件者。

   四、评选后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六、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七、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第二十条 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任期内在本市内区县间调动,区县教委及时报市教委备案,并通知调入区县,以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各区、县教委可根据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