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
English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年 04月 21日 浏览: 打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

京教德[2009]2号

各区县教委、中等专业学校: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学生成长需求的变化,在认真总结多年评选工作经验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通过评选三好学生等活动,为中小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榜样”的工作要求,引导广大中小学生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市教委决定在全市中小学中继续开展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

  一、评选条件

  (一)小学市级“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综合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好评。学习兴趣广泛,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善于提问,乐于探索,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开朗乐群、不怕困难。体育课成绩优良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二)初中市级“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优良品德。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在志愿服务和实践活动中达到学业要求,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的好评。学习勤奋,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较好地掌握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善于思考,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生活和实践中,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强。体育课成绩优良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三)高中阶段市级“三好学生”条件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优良品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民素养。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达到学业要求,表现突出。品德行为表现获得同学、教师、家长和社区的好评。学习刻苦,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有特长。勤于思考,善于质疑,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科总评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较强的社会适应力和沟通能力。体育课成绩优良,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

  (四)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在具备市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热心社会工作,责任心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主动为同学服务,在所从事的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

  (五)市级“先进班集体”条件

  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班委会、团支部(中队委)的核心作用,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健康向上的班级氛围。班级学生模范执行学校和班级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班级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二、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市级“三好学生”

  1.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市级“三好学生”每学年在毕业年级中分别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4%和3%的比例评选。中等专业学校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工作按照市教委和团市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区县级“三好学生”的本市学生和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曾在外地借读的本市学生,在借读期间如获得过相应等级的称号,回到本市并在参评学校学习一年以上,也有资格参加评选。

  3.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荐或由老师及同学推荐作为候选人。在班主任的组织下,学生对候选人投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将投票情况上报学生管理部门。

  4.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市级“三好学生”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校务会要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最终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后,上报区县教委。

  6.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1.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按照当年高中阶段毕业生总数1%比例评选。中等专业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按照市教委和团市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担任班委(团支部)或校学生会(团委)干部一年以上,并获得过区县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本市学生或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曾在外地借读的本市学生,在借读期间如获得过相应等级的称号,回到本市并在参评学校学习一年以上,也有资格参加评选。

  3.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班委或团支部组织本班学生投票表决。担任校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各班有关人员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4.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校务会要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和教师意见,最终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后,上报区县教委。

  6.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市教委和团市委审核备案。

  (三)市级“先进班集体”

  1.班主任依据评选条件自荐,学校组织参评班级的班主任进行陈述,校行政会确定上报区县的推荐班级。

  2.区县教委依据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本区县市级“先进班集体”。

  3.区县教委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三、表彰奖励

  (一)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证书。

  (二)对获得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市教委颁发奖状,区县和学校对获市级先进班集体有贡献的班主任给予表扬或奖励,并记入班主任工作档案。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评选工作的导向性。各区县要引导学校将评选工作作为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把评选过程作为激励学生向身边同龄榜样学习的过程。

  (二)广泛宣传,全面、准确地领会文件精神。各区县要指导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在学生、教师和家长中学习和宣传本通知精神,使他们明确评选工作的目的、意义,了解评选标准。评选工作开始前应再次组织学生重温本通知精神,并告知家长。

  (三)严格程序,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评选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校应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提高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认真填写登记表,操行评语要具体真实,体现发展变化,成绩不得涂改。各区县和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

  (四)积极探索,完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激励机制。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评选表彰制度,并依据本通知精神,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奖励和激励方式,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和肯定,做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有机结合。

  (五)认真总结,大力宣传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各区县要引导学校通过举办优秀学生事迹报告会等形式,搭建学生同伴教育的平台,宣传一批学生和集体的优秀事迹,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京教德〔20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