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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年 05月 18日 浏览: 打印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06-04-28


(2006年3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首都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繁荣我国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北京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建,领导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审议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组织科研培训,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五年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包括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等)、一般课题。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领导小组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一般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重大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注重中小学一线教师的实践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以往承担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职员工。
  6.青年专项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7.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8.凡已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本规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5-7周。
 申请人可从市规划办公室网站下载《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将申报书报送有关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管理机构)或高校社科处、直属单位科研处。
  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管理机构和高校社科处、直属单位科研处签署明确意见后,填写申报课题一览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集中报送市规划办公室。
  市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市规划办公室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市规划办公室设立不少于150人的学科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凡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该次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市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活页匿名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市规划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2倍的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会议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会议综合评审须本组应到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会议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学科评审组须签署评审和建议立项意见,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课题资助额度依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4.市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其中对拟列入重大项目的课题,领导小组需进行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投票方为有效,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一般课题一部分由市规划办公室约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综合评审组,根据评审指标进行评审和推荐;一部分立项指标分配到各区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依据评审指标组织评审和推荐。市规划办公室将上述二部分推荐课题汇总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下达。
  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市规划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和二级管理单位发出《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7月1日算起。
  第二十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市规划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办公室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经费分期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题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课题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等。
  5.成果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7.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提取的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经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课题负责人继续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课题进行中,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市规划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报表。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市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市规划办公室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管理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课 题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管理机构和高校社科处、直属单位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市规划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高校社科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向市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市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暂停继续拨款。
 市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严格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评奖结果须报市规划办公室。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时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由市规划办公室组织鉴定。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供鉴定材料,通过相关管理机构报送市规划办公室。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报告、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重大课题实行会议鉴定,其他类别课题一般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第三十九条 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公室确定。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第四十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市规划办公室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四十一条 经市规划办公室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准予结题的课题,市规划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并以《研究纪要》的形式及时发表研究成果。
  第四十二条 经市规划办公室综合专家鉴定意见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市规划办公室组织二次鉴定。二次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付。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课题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题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相关委托管理单位提请,市规划办公室可重新组织专家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市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市规划办公室发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五条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